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青政发[2000]124号)
为加快实施全市经济国际化战略,推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市政府决定,建立和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发展的目标任务
抓住当前高新区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思维观念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营造优良环境,把高新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家迅速成长的基地,树立产品产业新形象、管理体制新形象、领导班子新形象、园区建设新形象,用3-5年时间将其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高新区。
二、建立适应高新区发展的管理体制
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计划、经济、科技、外经外贸、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赋予更大的自主权。高新区要建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要求的全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财政体制
按照崂山区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市政府确定的事权,对崂山区辖区内的地方财政收入,从2001年至2003年,以1999年崂山辖区内市级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年递增10%的部分留市,其余增量返还崂山区,专项用于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现行征收管理级次不变,市级收入增量年终由市与区结算。
(二)规划管理体制
在坚持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将市规划局崂山管理处调整为市规划局崂山分局,实行市规划局、崂山区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领导为主。除海岸带、风景区重要景点范围内和崂山旅游路线两侧的规划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批外,其他范围的“一书两证”均由崂山分局依照批准的控规直接办理。
(三)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及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1、3000万美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审批权;外派劳务审批权。
2、存量土地8公顷以下的审批权。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需占用耕地的,耕地造地费由崂山区统筹。占补平衡,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高新区代市科委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市科委发证;高新技术产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由高新区审核,市科委认可并下文;科技型企业、技术市场、技术贸易许可证、专业科研机构、科技成果鉴定,由高新区代市科委审核批准,报市科委备案;技术合同,由高新区代市科委认定登记,报市科委备案。
4、市级工商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