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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5日

陕西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保局。
  2、组织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水利、防洪、渔业等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编制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省水土保持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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