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5日
陕西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原由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保局。
2、组织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
水法》、《
水土保持法》、《
防洪法》、《
渔业法》、《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全省水利、防洪、渔业等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编制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省水土保持总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