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0]88号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淹没迁建规划的工矿企业进行项目迁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工矿企业迁建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矿企业迁建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移民部门负责工矿企业迁建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服务职责。
第四条 工矿企业迁建应贯彻调整结构、改进质量、提高效益的方针。
鼓励企业组合搬迁,支持企业争取各种渠道的贷款,积极促进企业的对口支援工作。
鼓励工矿企业以迁建为契机,通过改组、改制、改造,推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库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工矿企业迁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受淹企业或依法变更成为承担工矿企业迁建任务的企业,是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包干完成工矿企业迁建任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量力而行,选准项目,并自行承担建设和生产经营风险。
第六条 企业补偿投资核算按《分县移民安置规划》确认的额度执行。对补偿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价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的补偿资金是指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核算分解到企业的经费,包括企业房屋、设施、设备、停产损失、流动资产搬迁、镇外企业土地补偿及专项设施费。城镇、集镇内工矿企业征地费、场地平整费及基础设施建设费、户口在厂居民搬迁费等,在城镇、集镇中统一计算。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全额使用移民补偿资金的工矿企业迁建项目需编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与移民部门共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