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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管理全省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的鉴定。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安排使用。
  (十)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宗教界开展同国外、海外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和办理国外、海外少数民族及宗教界访问团体参观、考察、访问事宜。
  (十一)指导地、市、县民族宗教部门的工作,协助各地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各民族和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三)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内设5个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吸毒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草拟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编辑民族宗教刊物;组织民族志、宗教志编纂工作;协调搞好全省民族宗教干部和宗教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办本委涉外交往事宜;办理各地、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以及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
  (二)民族一处
  承办全省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方面的工作;参与民族工作理论和民族工作中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研究;参与研究拟定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参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的起草及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调解民族纠纷,管理民族识别及民族成分的鉴定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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