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同安区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321号 2000年9月1日)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厦门市同安区物价局关于同安区调整电价方案的请示)的请示》(厦价(2000)价字059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同安区平均综合分类电价,每千瓦时从0.6375元降为0.5492元。具体各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
二、将同安区供电贴费融入电价,具体标准为:工业、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各加0.01元。如国家取消供电贴费,则同时调整电价标准。贴费融入电价后,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