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
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0]商字325号 2000年9月1日)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经委,各供电企业: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急计价格(2000)128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福建省开拓电力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文179号)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调整供电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及以上的政府部门、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的办公用电及非经营性质的用电;能源替代工程、市政公益性光亮工程、电锅炉与蓄冷空调的用电;以及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免收对应容量的贴费。
  二、凡属纯住宅和商住合一的小区,其配电设施经协商后原则上无偿移交所在的供电单位,实行“一户一表”。属于永久性用电的纯住宅小区,改造为“一户一表”的,免收供电贴费;商住合一的小区,因电价不同应分别装表计费,在配变容量中先按每户4千瓦核定住宅用电容量后,剩余容量小于商业或写字楼的实际用电容量,经改造后不足的容量应按规定补收对应容量的贴费。
  三、对于资产重组甚至破产的内部转供电单位,其用电总容量按每户4千瓦容量核转为职工住宅生活用电总容量,核减后剩余容量作为转产重组或兼并后的容量,供电单位不再收取统建改造的贴费;配变增容和高低压线路的改造所需资金由供电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住宅内配线改造所需的资金由住户负责。
  四、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适当收取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人工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
  五、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乡镇及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居民生活用电容量,不再收取供、配电贴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