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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已使用未决算未入帐房屋房产税征管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已使用未决算未入帐房屋房产税征管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2000]10号 2000年9月4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来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己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决算或未入帐的房产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价值明显偏低,造成税款的流失,为加强管理,现就此类房产房产税征管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房屋建成已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未取得产权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申报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中央空调、通风、照 明、自备电源、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细导线、电梯、升降机、 过道、晒台等。
  企业、个人房屋装修,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 墙饰、地砖、铝合金门窗、扶梯等投资,不论帐簿处理如何,均应 并入房产原值计税。
  二、企业申报己使用来决算、未入帐房屋房产税时,必须在房产税申报附表中单独列出,并在该房产首次申报时提供该房屋全部的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及相关帐簿的房产价值构成记录。
  三、暂估入帐的房产,待实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己缴纳的房产税与依决算价值计算应纳的房产税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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