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地方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政法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简称“农业税收”)以外,交给省地税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管职能。
2.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原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职能。
(三)取消的职能
1.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2.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安排和发放财政周转金。
3.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同时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规范的预算编制与执行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州财政的专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