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371号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烟台市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烟价[2000]117号)收悉。为保证你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地下水的无度开采和流失,缓解水资源日益恶化的状况,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文件和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第345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市(包括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1、一般地区,每吨0.40元;
2、负值漏斗区(限制开采区)每吨0.50元;
3、海水浸染区(禁采区),每吨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