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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

  (六)对超过缴费期限的用户,按规定代扣滞纳金;
  (七)受公用事业单位委托,向扣费成功委托用户提供缴费收据;
  (八)提供有关用户委托资料的查询及打印服务;
  (九)负责委托用户的对账工作,提供对账单或在存折上打印每笔代扣金额;
  (十)公用事业单位开户的主办银行,受托负责缴交现金用户的收费及缴费收据提供工作。

第四章 用户缴费

  第十三条 用户按就近便利原则自主选择一家成员银行作为委托行,办理委托手续。受托成员银行根据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从用户指定的在该行的活期储蓄帐户、银行卡帐户或个人结算帐户中以全额代扣的方式代缴指定的公用事业费用。
  用户改变委托银行、委托代扣项目,应到原委托成员银行办理变更、撤销委托手续,并可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 用户的委托申请须经成员银行、一卡通网络中心和公用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审核无效的,由受托成员银行以电话或信函方式通知用户,用户也可主动到受托银行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用户必须保证所委托的银行账户在缴费期限内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扣缴指定的公用事业费用。余额不足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逾期未缴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6个月以内的欠费,委托用户可以到委托银行,现金用户可以到公用事业单位开户的银行补缴欠费;对因欠费停机、停电、停水、停气等需要及时开通服务的,用户到银行补缴欠费时,必须向银行注明需及时开通的费用项目。对超过6个月的欠费,用户应到公用事业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金缴费。
  第十七条 用户委托的银行账户因挂失、止付或过期被停止使用期间,受托成员银行停止代扣其公用事业费用,原委托关系仍然保留。用户需到公用事业单位指定地点办理现金缴费。
  第十八条 对委托用户,缴费收据实行谁打印谁寄送的原则;对缴现金用户,主办银行或公用事业单位受理后应当场打印缴费收据给用户。
  第十九条 用户对委托代扣的公用事业费用有疑问的,可向公用事业单位查询、投诉。
  第二十条 用户在当月1日-25日(含)申请委托或委托撤销的,次月1日生效;用户在当月26日-月末申请委托或委托撤销的,隔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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