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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规范一卡通业务管理,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卡通,是指用户委托成员银行(指能实现与一卡通网络中心联网的各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汇网点)根据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缴费数据,通过其指定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卡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代扣的方式缴交公用事业费用。
  第三条 公用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与一卡通网络中心联网,利用该网络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
  第四条 一卡通网络中心负责一卡通委托用户有关资料的统一管理。成员银行和公用事业单位负责与各自业务相关的用户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五条 委托用户用以办理一卡通的银行账户可以是原有或新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卡账户、个人结算账户。
  一卡通委托用户在银行账户上建立委托缴费关系,只是在该银行账户上增加委托银行自动扣缴一卡通公用事业费用功能,不影响该银行账户原有的功能,用户可以在该银行账户上存款、取款、转账等。用户撤销银行账户上的委托缴费关系,也不影响该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项目领导小组是一卡通项目建设的指导机构,待项目完成开发、开始运行后,由其指定单位负责对一卡通系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宁波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一卡通项目开发建设阶段,承担以下各项职责:
  (一)制定一卡通系统总体方案和业务需求说明书等;
  (二)制定一卡通章程、管理办法、收费办法、资金清算办法等有关一卡通业务规章制度;
  (三)制定用户委托申请书及费用收据格式;
  (四)制定项目进度计划,检查、督促、协调项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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