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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通知

  六、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每年受理二次,第一次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第二次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
  七、经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省教育厅发放许可证,许可证要标在网络的主页上,并有批准的日期和文号等。
  八、省教育厅每年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年检,检查内容包括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办学资格,管理体制,资产负债情况,教学质量情况,教学设备情况,教学课件的使用情况,教职工人员情况。
  九、经批准成立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无条件地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应将接入服务商的名称和接入方式、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网址、用户和口令告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教育网站和网校所聘用的教师要达到相应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并报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一、教育网站和网校使用的课件必须是正规版权和自主版权,严禁使用盗版课件。所使用的课件需报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审核。教育网站和网校自己开发的课件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课件内容健康、科学。
  十二、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教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
  十三、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必须经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物价部门核准。
  十四、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收费应依据收费标准及学员的上网时间按月收取。
  十五、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未经辽宁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擅自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建立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将按照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各教育网站和网校要依据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管理,并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辽宁省教育厅报告,联系人张平礼,联系电话:024-868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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