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通知
(辽教[2000]94号 2000年9月1日)
各市教委、省内各高校、各教育网站和网校:
现将教育《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快辽宁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建设,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提高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教育质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打击非法教育网站和网校,依据
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辽宁省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以及外省(市)在我省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分站和分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管理与审批要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都必须向辽宁省教育厅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办。已经举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需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未予批准的应立即停止网上教学活动。
二、凡是在辽宁省举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其审批权在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未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刊登宣传、招生等广告;已经批准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在媒体上刊登广告时,需经省教育厅批准。没有辽宁省教育厅的批准,任何媒介不得刊登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广告。
四、教育网站和网校除必须符合《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外,还要符合《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举办面向中小学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其性质只能是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育的补充,起辅助、辅导性作用,当前还不允许进行基地式的封闭教学,不允许发放学历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