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上述凡由省级组织制定的标准、定额、指标、参数等,均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会签后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投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管理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省建设系统的生产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村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综合开发和村镇建设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雕塑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负责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六)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