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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8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日 

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测绘行业行政管理职能,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由省统计局和财政厅承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由省水利厅承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由省水利厅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轻工总会承担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装修的指导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统计事项,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4、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由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和管理。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6.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7、出租车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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