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
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劳动就业
互助组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劳发[2000]第106号 2000年9月7日)
各区、市、县劳动局、工商分局、地税局、民政局:
为推动我市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发展,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下岗职工)在社区再就业,根据辽宁省《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对《大连市建立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有关规定》(大政发[2000]29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劳动就业互助组织可由街道办事处独立创办,也可联合创办或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兴办。
二、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和批准的劳动就业互助组织,凭《下岗职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经营期满一年后,再核发长期营业执照,同时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备案。
三、劳动就业互助组织的从业范围,增加家用电器维修、自行车修理、理发、服装裁剪、净菜加工和配送。
四、自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劳动就业互助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可凭证书、《下岗职工证明》和《失业证》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减免管理费,其他有关部门应免收其在从事社区服务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