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旅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意见
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国内旅游空前火爆。“黄金周”假日旅游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推动了交通、餐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繁荣了地方经济,增加了财政收入,假日旅游经济显示出勃勃生机。
但是,由于供给不足,应急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假日旅游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民航、铁路、公路运力相对不足,旅游出行受到制约;景点游客爆满,重点是区容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面向大众的中低档住宿设施紧缺,“住宿难”在节日期间相当突出;少数景区、景点、商业区存在质价不符,哄抬物价,欺客、宰客现象;导游人员紧缺,服务跟不上等。为促进“黄金周”假日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主导,加强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发展假日旅游,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协调,增强应急应变能力,认真解决假日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由省旅游委员会承担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职责,建立假日旅游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黄金周”期间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事宜;与各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联系,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旅游局通报信息等。协调会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省旅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参加,处理日常工作。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假日旅游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收集当日情况,报省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展接待能力调查,及时发布旅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