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部分行政性监管,改为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省上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2、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3、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率、利率、汇率和价格等重要经济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
4、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安排全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根据国家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确定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安排国家和省上拨款建设项目和省上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指导监督项目评估。负责组织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概算调整、招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负责全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5、研究提出我省利用国外资金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外资项目。
6、贯彻国家物价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我省价格政策,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监控物价总水平,制订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价格与重要收费标准。
7、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管理省级物资储备,拟定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8、研究和协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