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0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5日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省政府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实施名牌产品的认定,组织协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质量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参与组织协调工交、商贸系统抗灾救灾职能交给省政府办公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省商务厅、机械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冶金工业局、轻工业局和省黄金工业管理局、纺织工业总公司承担的行政职能及行业管理职能。
3、西北电管局和省电力局、省农电管理局承担的我省电力工业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省水利厅承担的水电建设方面的行政职能。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和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管理职能。
5、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有工交商贸企业股份制公司改制审核和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6、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
8、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研究制定我省广告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
9、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为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