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通知
(辽价发[2000]108号 2000年9月15日)
各市物价局:
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已经下发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做好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审批制度的改革是省政府在省直部门机构改革后,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政府管理方式的根本改革。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树立讲政治、讲大局观念,树立为群众、为企业、为基层服务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规定。
二、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省物价局对书刊印刷工价标准等14项商品价格、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直接由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市场形成价格机制,自主确定生产经营价格。
三、对市级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等3项价格和收费,由市物价局根据成本变动和供求情况,直接确定具体价格。
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辽宁省物价局取消、下放审批事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1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