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民爆产品质量管理。民爆器材生产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严格生产工艺,强化质量监督,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
四、加强民爆器材流通企业管理,严格民爆器材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省国防科工委按照国家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经营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对全省民爆器材流通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由国家国防科工委审批后颁发经营企业凭照。经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审批,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民爆器材供应服务网点。未经审批设立的服务网点要坚决取缔。
五、严格执行购销合同,加强民爆器材购销管理。民爆器材的购销实行统一管理,供需双方不在同一省区的,由国家国防科工委统一组织供需双方订货;供需双方均在省内的,由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统一组织供需双方订货。省直机构改革前供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经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签证签章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仍继续有效。跨省区供需双方新签的民爆器材购销合同,必须由省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管理局审核,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签证鉴章后方可生效;省内供需双方新订购销合同,须经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批准签证鉴章后生效。购销合同生效后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对不履行购销合同和无合同、超合同的购销行为。省国防科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民爆器材在省内统一流通,各地不得采取限制性措施。
六、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安全管理。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流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民爆器材生产要严格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民爆器材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入库验收、储存、出库、装卸、发运、警卫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对不规范的仓储设施要分期分批进行改造,不断提高本质安全。要实行民爆器材安全管理责任制,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防止产品丢失和重大事故的发生,对民爆器材丢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吊销其生产经营凭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