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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纳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网上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网上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网上申报纳税以税务机关服务器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一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质申报表和其它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后报送的内容为准;同时报送的,以纸质申报表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的;
  (二)逾期申报的。
  (三)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应在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帐户上划解国库,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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