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纳税人有停歇业行为的;
  (三)逾期申报的。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前,在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二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申报信息从纳税人的存款帐户上划转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第十三条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按纳税人电话申报信息划缴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申报纳税凭证或其它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在申报后到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网点或办税服务厅签领申报纳税凭证或其他完税,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的管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话网、专线网或因特网等网络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申请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网上申报纳税所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及授权按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等条件。
  第四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原则,国税机关不得强制推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