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话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银行网络和税务系统网络,通过电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申请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并授权按电话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第四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推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电话申报纳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电话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电话报税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载明电话报税操作程序、报税电话号码、申报期限等须知事项。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电话申报以报税服务器接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申报的经营额低于定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