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行网点申报
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征[2000]20号 2000年9月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全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充实完善省局三个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综合或单项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是以税务机关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计算机联网运行为依托,纳税人到金融部门营业网点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选择与之合作的金融部门应具备营业网点覆盖面广、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和通存通兑、符合税银网络数据传输要求、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服务要求等条件。
第四条 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推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