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的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31号 2000年9月7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所辖缴纳中央企业所得
税的中小型企业以及新办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和界定,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由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局,由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确定。各单位在具体贯彻执行政策中,应严格掌握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行业范围和企业户数,严禁违反规定扩大范围。
二、在确定核定征收方式时,原则上应选择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各单位应结合本辖区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在调查研究、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在规定的范围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从高的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额率。同时要做好纳税企业报送的等有关鉴定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