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52号 2000年9月12日)


铁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铁市价字[2000]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米1.25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用水每立米1.50元;工业用水每立米1.60元;商饮服用水每立米1.90元;高消费用水每立米5.00元。
  你市在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解释工作,并在调整自来水价格后,认真兑现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补贴政策。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