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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调整我省农税征收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等单位关于调整我省农税征收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0]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农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我省农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意见


  根据2000年8月10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为调动市、县政府的积极性,现就我省农税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口市农税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其它市、县农税征收管理机构划转市、县,“人财物”由各市、县政府管理,农税征收管理人员保留地税系统税务人员身份。各市、县农税管理机构设置模式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农税人员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分离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那里去”。个别市、县农税人员分布不均衡的作为特殊情况适当调整。
  三、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控制农税编制和人员,不准超编,不得随便进人。
  四、省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全省农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各市、县农税管理体制调整的有关工作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
  六、其他有关我省农税征收管理体制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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