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确认我市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0]1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市民政局关于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5日
关于确认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为了贯彻夯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办发[1999]34号)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我省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陕民社发[2000]223号),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使社会团体较好地发挥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二、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市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指: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直属行政机构;
(二)中共西安市委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