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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70号 2000年9月18日)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统价”改造后,由于电力产品经营环节发生变化,纳税环节也相应发生改变,税负有所增加。为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
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对原来已按17%税率征税的县电力公司,不能申请使用简易办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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