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0]第79号 2000年9月20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项第3款补充以下内容:合并企业所支付的收购价款与被合并企业原账面的净值的差额,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计入递延资产,按不短于5年期限平均摊销、扣除。
二、第三条补充以下内容:合并分立业务所涉及的企业在大连辖区内的,须报大连市地税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