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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沪宜公路配套
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复函
(沪价行[2000]192号 沪财综[2000]57号 2000年9月5日)


嘉定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开征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贷款道路建设费的函》(嘉府函[2000]32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沪宜公路配套道路-嘉黄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
  二、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通行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嘉黄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公路日常运营成本、养护费用。
  四、通行费收费期限自2000年9月16日起,至还清贷款后止。期间市政府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嘉黄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票级         车型                 标准
  1   摩托车                        5
  2   载重2吨(含)以下(包括中小型客车及手扶拖拉机)     10
  3   载重2-5吨(含)(包括大客车.大型拖拉机)         10
  4   载重5-10吨(含)(包括绞接式客车)            20
  5   载重超过10吨的,以每10吨(不足10吨以10吨计)为一级   20
  6   载运20英尺集装箱                   40
  7   载运40英尺集装箱                   60

  注:1、当核定载重吨计费标准高于集装箱专用车计费标准时,按载重吨位计费。
  2、不载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如吊车、铲车等)按车的自重量计收通行费。
  3、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军车、菜篮子工程车和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说明:1、上述通行费标准为双向(单程)收费。
  2、预售票按9.5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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