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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8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七日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贸易合作厅。
  3、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职能交给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
  4、将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制定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地方产业、产品结构、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省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和改为行业办的原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4、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股份公司设立、上市公司的审核及推荐职能和组织制定企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工作。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营运监管职能;提出需由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单,参与审核外派监事会主席提出的企业财务监督报告职能。
  6、原省黄金管理局承担的黄金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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