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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缴
纳营业税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及有关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8月29日

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及有关问题的请示


省政府;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现对承接我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近期项目见附件)的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承建我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均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二、上述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缴入各地金库,年终通过财政结算专项上解省,专项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此政策暂定两年。
  三、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征收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应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施工企业的税款征收工作,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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