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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按照各行其道、以责论处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违章行为,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违反让行规定的;
  (五)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六)在同一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七)公共汽车、中巴车、出租车不按规定停车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抛锚车不设明显标志的;
  (十)变更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十一)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二)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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