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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00]003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先后发生雪灾、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特别是6月入汛以来,一些地方遭受严重的洪涝和因暴雨山洪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影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救灾救济工作,对防灾减救济工作,对防灾减灾工作及时作出了部署。省领导同志带队,深入灾区察看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工作。灾区各级党委和政府以抗灾救灾为中心,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生产救灾,切实解决各种实际问题。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有效地减轻了灾害损失,救灾救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当前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正常。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我省灾情重,受灾面大,一些水毁设施、道路亟待修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生活救济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任务艰巨。党中央、国务院对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十分关心,下发了《国发明电[2000]2号》,对救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救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救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救灾工作,妥善安排灾区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性,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今年6月22日省委常委会议关于全力以赴做好抗灾救灾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精神,把救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坚持主主领导负责制,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认识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物资到位。认真贯彻国务院“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并掌握灾民缺粮情况,按照保重点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救济方案。对重灾区和边远贫困地区要逐户核查,分类登记造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救济到户。在核查灾情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发现灾民生活已经出现问题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如发现虚报、瞒报灾情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安排灾区群众生活。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责任制,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地方救灾经费投入,落实本级财政承担的自然灾害救济费和救灾粮差价补贴款,与上级下拨的救灾经费统筹使用,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确保不发生非正常情况。对因救灾款不到位或地方救灾经费不落实发生非正常情况的,哪一级出问题要追究哪一级的责任。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坚持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和“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确保救灾款物用到最困难的灾民身上。对克扣、挤占、挪用、挥霍浪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在安排灾区困难群众生活中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在安排灾区困难群众生活中,首先要确保受灾群众口粮供应。在做好救济粮款发放工作的基础上,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可以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并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灾民自救和抗灾能力。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目前无钱购粮的地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仓借粮,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具体借粮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无论采取哪种办法,都要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1斤基本口粮。对因灾损坏的灾民住房,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修复;对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灾民,要尽量利用公用房屋或通过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等先行安置。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帮助灾民修复住房。建房资金可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银行借贷等多渠道解决。对倒房数量多,恢复重建任务重的地方,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并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对灾民建房给予支持,加快建房进度。对滑坡、泥石流、地裂等危及灾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要组织、动员群众及时搬迁。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征用、建筑材料供应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尽最大努力使灾民在入冬前搬入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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