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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岭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岭市征收城市
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批复
(辽价费字[2000]57号 2000年9月23日)


铁岭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铁市价字(2000)3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如下:
  向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向工商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企业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0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
  向高消费用水行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
  符合排放标准的矿井排放污水,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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