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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
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0]309号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卫计字[2000]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的批复》(鲁财综字[2000]57号)的规定,现就执业医师资格审核认定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注册办法的通知》规定,医师资格(含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审核认定的范围为1998年6月26日前已经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申请认定的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由县级卫生部门初审,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审核,省级卫生部门终审和认定并报卫生部备案,总计收取一次性资格审核认定费每人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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