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0]132号 2000年9月21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收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优质优价。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竞争。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中,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共空调运行费、热水供应费等实行政府定价。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收费按照物业等级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及公布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并签定协议;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的特约性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定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生活垃圾的收集和环境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