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2001年全省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0]182号 2000年9月21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化肥等农资供应工作,实现了全省化肥等农资产量增长,收购和销量增加,出省和出口销售较好,供求总量平衡,保证了化肥等农资按时足额到位,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进行顺利。
但是,由于化肥等农资供应仍然相对过剩,市场价格尚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农资的生产经营仍较困难;企业负债率高,货款拖欠严重,流动资金紧张;部分地区实行市场封锁和企业间的无序竞争仍有发生,化肥等农资的市场管理有待加强。2001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继续搞好全省化肥供应工作,对于稳定全省农村经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政府决定,对稳定和完善我省化肥等农资流通有关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认真执行化肥等农资经营“三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化肥流通继续实行生产企业、供销社农资公司和农业“三站”为主的经营方针,必须立足于省内资源,平衡全省需求,尽量减少流通环节,鼓励化肥生产企业和省农资部门直销到县,积极支持厂县和省县联销,严禁地方保护,取缔地区封锁,任何地方都不准扣压和没收省内化肥生产企业设点销售自产化肥,保证化肥流通渠道的通畅。同时,要引导和支持工商、商商企业的联合,逐步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化肥产销集团。
二、继续减轻企业债务负担,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要增加注入省属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的资本金,并创造条件置换老贷款,减轻企业的负债,降低财务费用和生产成本,为生产企业争取银行支持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推进银企合作,缓减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切实落实对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电、用煤和运输要优先安排,继续享受优惠价格政策,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化肥生产用电、铁路运价等优惠政策。鼓励化肥出省和出口销售,切实支持农资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