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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
(闽价[2000]函162号 2000年9月7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城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34号)收悉。为加强我省危险房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屋有效使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为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减免对象:
  1、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
  2、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
  3、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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