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黔价经[2000]342号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各地、州、市、县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
幼儿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基础,同时又是一项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质的事业。为推动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根据幼儿园办园的实际需要,以及幼儿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精神,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教育费、保育费、杂费、伙食费。
1.教育费、保育费、杂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中准收费标准,并适时公布,现将现行中准标准公布(详见附表)。除贵阳市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直接管理外,各地、州、市、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省定的中准收费标准为基础,可上下浮动50%。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质量,依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各幼儿园等级证书,体现按质论价,分类制定当地幼儿园的教育费、保育费、杂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2.伙食费另收,收取标准由各幼儿园提出,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执行。并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布开支使用情况。
二、县级示范性幼儿园收费的收取标准,可在当地核准的收取标准基础上上浮5%(除伙食费),专项用于指导当地各乡镇幼儿教育的发展。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在核定的收取标准中拿出5%(除伙食费),专项用于指导贫困地区幼儿教育的发展。
三、厂矿、企业办的幼儿园,其收取标准以省定中准标准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50%,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缓解幼儿入园紧张状况,社会力量办园应逐步实行等级管理,其收取标准可在当地核定的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