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决定: “企业”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由市局审批;年度累计申请处理财产净损失在300万元以下、由基层国税局审批。
第五条 企业申请税前列支财产损失,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附送财产损失明细表、董事会决议、存货盘点表(或固定资产盘点表、坏帐损失客户名单一览表等)、注册会计师鉴定报告和有权单位的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鉴定报告要写明财产损失的资产原值和净值、财产报废收入和报废损失、财产净损失的数额。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应深入企业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然后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予以审批。
第七条 主管审批税务机关的审批意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第八条 申报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原则上应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年度内送达主管税务机关,特殊情况,事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延至次年2月底以前。主管审批的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申报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批复或答复。
第九条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财产损失列支问题,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公章): 金额:元
项目类型
盘亏净损失
毁损净损失
报废净损失
非常净损失
坏帐损失
税前扣除财产净损失合计
扣除期间
固定资产
存货
坏帐损失
合计
财产损失原因
基层局审核或审批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市局审批意见:(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