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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46号 2000年9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所辖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凡涉及合并分立业务的企业,主管基层国税局应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合并分立的具体方案,特别是在合并分立实施过程中资产置换、交换和转让等具体情况,并严格按照《通知》中的有关税收政策确认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据以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同时,应将有关计算数据和档案整理并保管好。
  二、根据合并分立方案,合并成的其他企业或分立为其他几个企业,其合并后的企业或分立出的企业在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对新办企业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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