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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江苏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江苏
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江苏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9月19日

关于开展江苏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意见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开展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旅计财发[2000]125号)精神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标准,我省拟从今年9月开始,全面启动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现就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定范围
  旅游区(点)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游乐园、度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美术馆等。景中景、园中园不进行单独评定。
  我省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范围为全省正式开业接待海内外旅游者1年以上的旅游区(点)。
  二、原则与标准
  (一)评定原则
  1.政府主导。我省旅游区(点)种类多、数量大、差异明显,涉及到多个部门和行业,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的优势,借助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大旅游发展的成功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2.自愿申报。积极开展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标准化建设,特别是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出的客观要求。在评定工作中,应通过政策导向、舆论导向和市场导向,积极加以引导,不搞强迫命令,由旅游区(点)自主决定是否申报、参加等级评定。
  3.服务企业。开展等级评定,以“服务企业,促进发展”为出发点,重在提升旅游区(点)的品位,规范接待、经营行为,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条件,提高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秩序,促进旅游区(点)的繁荣和发展。不主张参评单位搞不必要的基本建设。同时,评定工作不收费,不改变旅游区(点)的隶属关系,在继续保持行业管理体系稳定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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