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0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实施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拟定与修订地方药品管理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
3.负责新药初审及辖区内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负责进口药品的监督和出口药品的审查签证;
4.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许可证;
5.管理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6.查处违反《
药品管理法》的行为。
(二)原省贸易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化药品市场监管职能。
(三)原省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
1.对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以及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2.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职能;
3.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监督管理特种药械;
4.审核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准入和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5.实施国家医药流通法规,拟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医药流通规章。
(四)根据国发[2000]10号文件精神,增加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