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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迁复建工程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由项目法人向同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移民投资年度计划。未经设计和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移民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全额移民投资的迁复建项目列入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后,由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发施工许可证;部分使用移民资金的迁复建工程项目开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迁复建项目,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迁复建协议。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移民投资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迁复建项目的地质勘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必须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专门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组织实施,接受同级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迁复建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其建设项目施工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禁止层层转包。
  第二十八条 迁复建工程项目应严格实行工程监理。项目法人应与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和国家、部颁技术规定规范标准,进行全程监理,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定期向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详细的工程监理情况。市属重点迁复建工程监理情况须报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迁复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迁复建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须按项目管理程序规定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向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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