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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迁复建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城镇迁建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按照移民迁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迁复建必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加快城镇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现迁复建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迁建到新城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严格执行城镇迁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四定(定区、定位、定界、定用地面积)规划进行迁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建。
  第八条 迁复建项目的规模和标准要根据城镇迁建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确定,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解决,严禁挪用移民资金支付。
  第九条 城镇迁建性详规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迁复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由各级政府负责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和确定法定代表人。
  公路、港口码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以及长江航道、航运、水文等专业项目的法人是受淹项目的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授权管理单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迁建的项目法人是受淹房屋的产权单位。
  直管公房的项目法人是同级政府的房产管理机关。
  城市居民房屋由区人民政府或所辖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迁建。
  城镇居民房屋由居民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迁建。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需要依法组建专门机构负责辖区的居民房屋迁建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实施迁复建项目,应严格实行“定任务、定投资额、定时间、定质量、定移民安置”的五定责任制。
  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二条 在城镇迁建中,根据需要,可按“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新城建设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管理迁建城镇建设工作,负责对在建的和尚未移交给职能部门管理的已建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有序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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