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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年检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加以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建筑装饰装修业务。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施工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设计资质分为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乙丙级资质,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持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先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九条 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在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办承揽工程,不得越级承包、挂靠承包和层层转包。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下列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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