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宁产字[2000]24号)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0)94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产权交易一律在产权交易中心(心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为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产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加快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化”和“规范化”的进程,现将有关操作规程明确如下:
  产权交易一般按申请登记、发布信息、组织转让、结算交割和办理变更登记等五个程序进行。
  1、申请登记
  需要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应持有产业(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有产(股)权处置意见书或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和资料,到产权中心办理申请产(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转让方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证明等);
  (2)有关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国有产权登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
  (3)被转让产权的情况及意向说明(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产权转让方式、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等);
  产权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凡符合进场交易条件者,填报产权转让或收购意向登记表,并与产权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
  2、发布信息
  产权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输入《南京产权交易信息网》,并在产权中心挂牌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进场转让的产(股)权在信息发布7日后方可进行转让。
  3、组织转让
  进场交易的产(股)权必须进行评估产并经有权部门确认后,由产权中心根据委托双方的意愿和有关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转让需求,采取相应的方式组织交易撮合。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产权中心组织委托双方进行实地察看、洽谈,协调一致的由产权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
  采用拍卖或招标转让竞价方式的,按照《拍卖法》和《投招标法》的要求,由产权中发放转让说明书或招标说明书等材料,在15日工作日内组织转让产权的概况介绍、展示、答疑、公布评估价格,组织公开竞价或揭标,并经评标小组评标确定中标,由产权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评标小组由市体改委、经委、财贸委、工商局、劳动局、国资局、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产权中心等部门委派人员组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